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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自考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知识点押题资料

    2021-05-31 09:23:06   来源:山东自考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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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考试-知识点押题资料

      (★机密)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知识点汇总)

      1.政治制度的特征:

      (1)内在特征:阶级性(政治性)、普遍效力和强制性;

      (2)外在特征:历史性、多样性。

      2.当代世界政治制度的主要类型

      (1)阶级性质:奴隶制政治制度、封建政治制度、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2)统治者人数:君主制、贵族制(由少数人统治,例:古代古罗马、现代阿联酋)、民主制

      (3)国家权力配置方式:

      ①总统制:典型的“三权分立”。典型国家:美国、巴西、韩国

      ②议会制 :典型国家:英国(称首相)、德国(称总理)、日本(称首相)

      ③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特征;产生于 1871 年法国的巴黎公社典型国家:中国

      (4)国家结构形式

      ①单一制

      典型国家:中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朝鲜

      ②复合制

      包括联邦制(始于美国,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 利亚、印度、巴西)和邦联制(欧洲联盟(欧盟)和东南亚国家联 盟(东盟))

      3.议会制和总统制是西方国家中最常见的政治制度类型。半总统制的国家如法国、俄罗斯。

      4.1949 年 9 月 21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1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5.从 1953 年下半年开始,第1次普选。1954 年 9 月,第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部宪法)毛泽东指出:“这次会议,标志着我国人民从 1949 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

      6.1956 年 4 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论十大关系》的报告,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建设必须正确处理的十种矛盾关系。

      7.1959 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作出撤销监察部和司法部的决议。

      8.1958 年 6 月 10 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通知指出:“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

      9.在1967 年“二月逆流”事件之后,中央文革小组取代了中央政治局成为党的挺高权力机关。

      10.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取消了国家主席制度。

      11.1980年 8 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总结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的主要弊端,包括“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12.1982 年 9 月,党的十二大,规定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和副主席。

      13.1992 年,党的十四大决定不再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1997 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2004 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大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从而使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全部统一为 5 年。

      14.2007 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纳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范畴。

      15.国体:

      (1)宪法对我国的国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3)工农联盟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阶级基础,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16.政体:(1)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分为君主制(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与共和制(包括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

      17.当代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也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8.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最本质的属性,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由此亦构成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19.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宗旨和根本价值取向。

      20.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规范当代中国国家政权机构间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规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总体运行机制的基本原则。

      21.在发展中不断改革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

      22.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由其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

      23.1921 年,党的一大召开,标志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度正式产生。

      24.党的 全国代表大会:

      (1)党的挺高领导机关,代表全党的意志,是全党全国性重大问题的决定者。

      (2)代表的名额与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3)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4)提前举行: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 1/3 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

      (5)职权:

      ①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②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③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④修改党的章程;

      ⑤选举中央委员会;

      ⑥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5.党的中央委员会:

      (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挺高领导机关,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2)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

      (4)每届任期五年。

      (5)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和中央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各自总数的 1/5。

      26.党的 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选举产生。

      27.党的地方组织:

      (1)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党的代表大会及其所产生的委员会。

      (2)党的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①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

      ②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③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 5 年举行一次。

      (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

      县以上(不包括县)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 5 年

      以上的党龄。县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 3 年以上的党龄。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4)党的 地区委员会: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 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

      28.党的基层组织:

      (1)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在凡是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基层单位成立的党的组织。

      (2)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

      29.党的纪律:对党员的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和开除党籍(党内的挺高处分)。

      30.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组织体系: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挺高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

      31.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挺高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

      32.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提出了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

      33.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面临着两大历史性任务:

      (1)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2)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

      3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主要方面:

      (1)政治领导

      (2)思想领导

      (3)组织领导。

      35.党组制度的前身是党团制度。1923 年 6 月,湖南水口山建立了水口山党团,是中国共产党党组的雏形。

      36.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 3 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 设立党组。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37.党组成员应当有 3 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 5 年以上党龄。

      38.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工作机关和制度

      (1)组织部

      设立时间:1924 年

      设立层级:中央和县级及以上地方党委

      主要内容:主管人事、党建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

      (2)宣传部

      设立时间:1924 年

      设立层级:中央和县级及以上地方党委

      主要内容: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3)统战部

      设立时间:1938 年正式

      设立层级:中央和县级及以上地方党委

      主要内容:主管统一战线的职能部门,是党在统战工作 中的参谋和助手

      (4)政法委

      设立时间:1958 年

      设立层级:中央和县级及以上地方党委

      主要内容: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

      39.现代选举制度源起最早可追溯至 13 世纪的英国。

      40.1953 年第1部选举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41.1979 年第二部选举法主要内容: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镇一级扩

      大至县级。

      42.第二部选举法共有六次修正,涉及重要内容如下:

      1986 年

      ①“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②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 1/3 至 1 倍。

      ③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 3 人。④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1995 年

      ①“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②人大代表罢免:A.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 30 人以上联名;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 1/10以上代表联名;C.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 1/5 以上组成人员联名

      2004 年

      ①罢免代表的程序:原选区选民 50 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县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要求;原选区选民 30 人以上联名,可以对乡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要求。

      43.选举的基本原则

      (1)普遍原则。主要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年龄条件的限制,即必须年满 18 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条件的限制,即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原则。包括人人平等(“一人一票制”)、民族平等、地区平等(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 1 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 1 人)。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结合的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44.县级人大代表的名额规定:县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 120 名,人口超过 165 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 450 名;人口不足 5 万的,代表总名额可少于 120 名;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 为 40 名,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 160 名;人口不足 2000 的,代表 总名额可以少于 40 名。

      45.选民登记确认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 20 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 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 3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之后,在选举日的 15 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 7 日以前公布。

      46.享有提名代表候选人的主体: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

      (2)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47.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确定选举机构

      (2)分配代表名额

      (3)提名、确定和选举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

      4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主持本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49.代表名额分配:

      (1)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 3000 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 350 名,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 1000 名。

      (3)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 240 名,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 650 名。

      50.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 2 天。

      51.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任期 5

      年。

      52.《选举法》第 48 条至 53 条对代表的监督、罢免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罢免上一级代表。在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 1/5 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申请罢免上一级代表。

      53.停止代表职务的情形:

      (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54.终止代表资格的条件是: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被罢免的;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7)丧失行为能力的。5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挺高国家权力机关,1954 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届任期 4 年,1982 年宪法每届任期调整为 5 年。推迟选举和延长任期的条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56.全国人大的职权:

      (1)立法权

      全国人大:

      ①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②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①解释宪法和法律

      ②监督法律实施

      ③制定修改除人大以外的法律

      ④人大闭会期间,补充、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2)决定权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

      ①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④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⑤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⑥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②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③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④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⑤决定特赦

      ⑥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⑦决定全国总定员或者局部动员

      ⑧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3)任免权

      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 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 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 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挺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挺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监督权:监督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挺高人民法院、挺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5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3 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人员的罢免案;1 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及询问。

      5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

      5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任免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0.工作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3)办公厅(日常工作的机构)

      61.10 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62.10 人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国务院及其部门、挺高人民法院、挺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1/5 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6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64.任期调整:1954 年,省级人大每届任期 4 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 2 年。1982 年,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每届任期 5 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 3 年。1993 年,县级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

      6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立法权(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 4 个月内予以批准)、监督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任免权(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保证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

      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6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会议形式:预备会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预备会议选出的主席团主持)、代表团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

      6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始于 1979 年。

      68.我国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35 人至 65 人,人口超过 8000 万的省不超过 85 人;设区的市、自治州 19 人至 41 人,人口超过 800 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 51 人;县、自治县、不设 区的市、市辖区 15 人至 35 人,人口超过 100 万的县、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 45 人。

      6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立法权、监督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选举任免权、决定权(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保障权、其他职权。

      70.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71.乡级人大任期变化:1954 年宪法:2 年;1982 年宪法:3 年;2004 年以后:5 年。

      72.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大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主席团或者1/5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73.世界各国依据国家元首的称谓、产生方式与任期方面的不同,可分为君主制国家和共和制国家。(1)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称皇帝、国王或苏丹等,一般通过世袭或贵族轮替方式产生,并终身任职,如英国、西班牙、日本、泰国等国;(2)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称总统或主席等,一般通过公开选举的方式产生,实行任期制,如美国、德国、法国等国。

      74.只是国家的象征性首长,被称为虚位元首,如德国、印度;实行绝对君主制或二元君主制政体的国家:沙特阿拉伯、科威特、约旦等。实行集体元首制的国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75.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中的年龄条件,年满四十五周岁

      76.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的继任和补选程序:

      ①继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国家主席的职位。

      ②补选。补选分两种情形:其一是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其二是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同时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77.国家主席的职权:

      (1)对内方面:公布法律权、国务院组成人员任免权、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授予权、特赦令发布权、紧急状态宣布权、战争状态宣布权和动员令发布权。

      (2)对外方面:开展国事活动和接受外国使节的职权、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的职权、批准和废止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职权。

      78.国务院的前身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79.1954 年至 1976 年,周恩来连选连任国务院总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任期最长的国务院总理人选。

      8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挺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挺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法律地位可从如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2)国务院是挺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3)国务院是挺高国家行政机关.

      81.人员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

      82.现阶段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1)国务院办公厅: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其工作职责为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指导、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主持并负责国务院日常工作,统筹管理国务院办公事务。

      (2)国务院 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名称可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3)国务院 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4)国务院 直属机构:大部分须冠以“国家”字样,少部分可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共有 10 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5)国务院 办事机构:均须冠以“国务院”字样。国务院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由国务院自行决定。主要包括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6)国务院 直属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政学院。

      83.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1)国务院总理

      ①国务院的挺高负责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首脑,是国家行政事务的挺高领导人。 ②每届任期为五年,现行宪法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务院领导体制

      ①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84.国务院会议制度国务院全体会议

      (1)由全体国务院组成人员组成,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研究和部署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包括: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主要任务包括: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2)国务院常务会议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组成,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讨论和研究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草案。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主要任务包括: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85.政务院于 1949 年 12 月 16 日决定设立大行政区,简称大区。全国共设立东北、西北、华北、华东、中南和西南 6 个大区。1952 年被改为行政委员会。1954 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地方人民委员会的一系列规定,标志着当代中国一般地方政府制度的正式确立。

      86.1967 年 1 月,上海的“文革”组织占领了上海市委和华东局,将其改名为“上海市革命委员会”。1979 年,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87.1982 年《宪法》第 30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③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88.2004 年乡、民族乡、镇在内的我国地方政府机关的每届任期均统一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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