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山东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主页 > 青岛自考网 >

自考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有关要求

2013-12-16 18:52来源:青岛市招生考试信息网
关于自考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有关要求。
(1)已具备审批试点院校资格和试点专业资格的院校,每年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试点院校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审批后2年内考生人数达不到要求或没注册考生的,试点资格自动取消。
(2)试点考试实行注册制,每年12月底之前,试点院校将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注册信息报市招考办审查验收。试点院校只能接受本校在校生注册报考,不得将校外社会考生及其他助学组织考生纳入本校注册报考范围。
(3)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均按国家考试的统一要求参加考试;符合条件的试点考生所获得的职业技能培养、考核成绩,可折算相应的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学分,占该课程总成绩的50%,参加统考成绩占50%,2项成绩合并计算该课程总成绩。
(4)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注册2年内不得借考、转考。注册2年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如果在校学习期间所学的自学考试专业不能毕业,其学籍仍然在试点院校保留,注册满5年仍未毕业者,将按社会考生对待,考籍档案转入考生欲转入的市级招生考试机构。
(5)试点院校要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考试大纲的要求和课程的考试安排,接受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检查、监督。学生作业成绩按时考核,按时上报。
(6)自2012年6月起,《关于公布<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招考[2010]35号)不再执行,已注册的考生,按修订试点方案《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方案(修订)》(鲁教考委[2012]2号)执行。
上一篇:青岛市自考生过程性考核试点专业考生报考的几点要求

下一篇:自学考试强化实践能力培养考核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