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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3)

2018-09-20 15:09来源:山东自考网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3)

  第三节 清末修律的特点与意义
  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上,清末修律主要特点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放弃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各部门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制度、法院组织等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它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是在外来压迫的情况下被迫进行的,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但也在客观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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