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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八)

2018-09-19 14:49来源:山东自考网
复习资料(八)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成立要件:实质要件
  一、关于发价
  1、发价的含义: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盘”。作此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2、发价的构成:“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可见一项发价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亦即发价人与被发价人之间将按发价内容成立合同,发价人应允承担卖方或买方的全部义务。
  3、发价的效力:发价于到达发价人时生效。
  4、发价的撤回和撤销: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间,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它撤回,便发价不发生效力;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以撤回。但如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发价不得撤销:
  (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
  (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依赖行事。
  二、关于接受
  1、接受的含义: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意思,有时也以某种行为来表示。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的效力: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是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这便是接受的效力。
  3、逾期的接受: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内到达,是为逾期的接受,亦即迟到的接受。前已提及,逾期的接受无效;但有例外:其一为倘若发价人在收到接受函电时,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成书面通知被发价人说,接受虽已逾期,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则接受即为有效,可以订立合同,迟到的接受实际到达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另一为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达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被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从而不能因该接受而订立合同。
  三、“第三方要求”问题
  所谓“第三方要求”的问题,也就是权利担保问题。
  四、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违反合同与补救
  有一种违反合同特别严重,《公约》称之为“根本违反合同”。根据公约25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是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引致的法律后果很不一样:是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办法。
  《公约》第74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但赔偿额有一个限制,即“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五、风险的转移
  (一)风险转移的含义
  在国际货物买卖,依据合同,货物要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要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货物的风险,原是卖方承担着的,也应于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这就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问题的要害在转移的时间,即风险在什么时候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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